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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作者:zjzjxh     2024-03-22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浙江省造价协会,英译名Zhejiang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ZEC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浙江省造价协会由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和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法律、软件、信息、工程材料及设备生产等单位、造价工程师及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廉政建设活动,创设廉洁建设载体和平台,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本团体的网址:www.zjz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

(二)制订工程造价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会员惩戒办法等行规行约,发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行业人才培训、业务交流、学术课题研究、先进经验推介、法律咨询与援助等会员服务。

(三)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倾听会员的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协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开展造价工程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

3.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4.开展优秀造价咨询企业、优秀造价工作者的推介工作;

5.参与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行业组织的活动,并与国际组织及同行建立联系,为会员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的网站、公众号和刊物,编辑、出版、发行有关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培训教材等资料;配合管理部门,协助做好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造价数据、建材商情价格工作;编辑出版《价格信息》等相关资料,开发与造价管理相关的网络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会员提供各类工程造价信息及宣传服务。

(六)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关系,接受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和专家评审的申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团结,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行为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七)指导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省内各市造价协会的业务工作;

(八)协助中、高等院校工程造价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搭建校企会合作培养平台;

(九)完成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法律、软件、信息、材料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和省内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条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相关从业人员,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在本会网站会员服务系统注册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会员入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颁发电子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多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推荐单位或需要增补的单位举荐,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确认新任理事(常务理事),并免去原理事(常务理事)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聘任高级顾问和副秘书长人选;

(四)审定、签署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

(五)履行本团体财务收支审批职责,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会长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旧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