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协会介绍 > 会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zjzjxh     2024-03-22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及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及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1.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造价咨询、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房地产、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软件和信息服务、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2.省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外地进入浙江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和供应商等,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3.各市(地)、县造价协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学科性组织及学会、协会,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1.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造价从业人员;

2.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

3.对工程造价学科发展和协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造价领域已经退休的专家、学者以及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任期届满继续关心支持造价行业发展的人士,通过理事会审议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单位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参加协会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向协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缴纳会费,登陆本会官网“会员服务系统”注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可在系统下载会员证书;

2.单位会员由单位的高层或实际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行使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保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保留。

第十条  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函(电)告协会,并在会员服务系统修改,协会将于收到之日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且限期内仍未补缴的,视为自动退会,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会员,协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质询、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其在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有关专业委员会担任的职务一并予以解除,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协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赠送《浙江造价信息》《价格信息》和《浙江造价简讯》刊物,中价协出版的《工程造价管理》期刊,不定期赠送各类报刊、杂志、书籍等;

2.免费提供在协会刊物和网站上的宣传;

3.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奖评选、诚信评定、企业营业收入全国百强排序等活动;

4.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

5.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企业文化及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

6.免费参加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活动,维护和提升企业形象;

7.为单位会员提供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等;

8.主动参与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计价依据编制等,为单位会员提供理论技术服务,提高行业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

9.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10.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讲座及社会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第十五条  协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赠送《浙江造价简讯》电子刊; 

2.免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颁发学时证明); 

3.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评选、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等活动; 

4.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参与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5.在本会刊物、公众号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6.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体育、业务竞赛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并在媒介上通报表扬; 

7.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8.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 

9.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10.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讲座、技术交流等活动; 

11.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12.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第五章  会费

本会是建设相关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收取的会费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全部用于会员和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1.单位(团体)会员 

(1)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单位8000元/年;

(2)理事、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3)一般会员单位3500元/年。

2.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

1.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2.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应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会费可通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宝等方式交纳;

3.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八条  会费减免

1.单位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在当年10月底前,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免缴年度会费;

3.当年度已缴纳中价协会费的会员单位免交省协会会费;

4.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可直接申请省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会费管理

1.协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审计部门财务审计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2.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电子发票形式,发至会员指定邮箱。

3.会费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会议经费支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班子等会议经费支出;

(2)工作经费支出: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期刊发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技术推广、信用评价等工作经费支出;

(3)会员活动经费支出:考察学习、调查研究、文体活动、经验交流、慈善公益等活动经费支出;

(4)秘书处办公经费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差旅、交通,水电、燃气、电信、网络、邮递、文印、保险,固定资产维修等办公经费支出;

(5)固定资产经费支出:资产添置、更新等固定资产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旧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