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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办法 作者:zjzjxh     2018-07-02    

一、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改革的精神,为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涉及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第三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是本协会设立的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纠纷调解工作机构,接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计价依据的规定,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的原则。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中1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办公室是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专家组需3名及以上的专家委员组成,复杂的事项由5名及以上的专家委员组成(专家委员人数为奇数),专家委员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按要求推荐产生。专家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意见。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提供服务时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应由专家组的全体专家委员签名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或纠纷调解书。

第七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行有偿服务,专家委员参加纠纷调解的合法劳务报酬由调解申请人预交,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参加纠纷调解工作的专家委员进行专业培训,并颁发相关证书。

三、申请受理

第九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是纠纷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未果,一致同意接受本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且未涉及第十二条不受理范围的。

第十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自收到会员单位递交的纠纷调解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人应填写《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单》(附件1),并提供下述资料:

(一)纠纷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单》及申请调解报告。

(二)施工合同及合同备案表、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三)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与纠纷调解事项相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完整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造价纠纷行政调解意见,且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人未再提供新证据的。

(三)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其它不符合调解条件的。

第十三条  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受理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应指定专人担任纠纷调解经办人。纠纷调解经办人应根据项目纠纷特点和纠纷性质、涉及的专业、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做好记录,随机抽取专家委员、确定调解日期后,告知纠纷各方当事人,邀请专家。

四、调解流程

第十四条  造价纠纷调解会会议流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签到。参会各方在调解会签到表上签到(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

(二)申请回避。参会专家与纠纷项目或纠纷各方有利害关系的,纠纷各方可申请其回避。

(三)陈述主张。参会各方对纠纷问题进行事实以及作必要的补充陈述、申辩或举证等。

(四)协商讨论。纠纷各方在充分沟通和了解相关政策或同类问题处理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上协商。

(五)内部合议。纠纷各方回避,参会专家进行内部合议,并形成统一的调解建议。

(六)调解意见反馈。由纠纷调解经办人向纠纷各方反馈调解建议。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部分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建议书》,各方签字后有效;各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接受的,宣布调解无效,调解程序终止。调解失败后,当事人要求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专家组根据已提交的材料出具客观的《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纠纷调解经办人应详细填写《造价纠纷调解记录单》(附件2),并将纠纷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建立台帐,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调解建议书》、《专家意见书》及会议纪要报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规在媒体上通报、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需经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单

附件2:造价纠纷调解记录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12月5日

附件1

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单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价

 

建设单位

(盖章)

 

 纠纷处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盖章)

 

 纠纷处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单位

(盖章)

 

 纠纷处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造价纠纷摘要

 

是否

受理

受理时间

 

不受理理由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造价纠纷调解记录单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单位名称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委托造价

咨询公司

单位名称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承包方

单位名称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委托造价

咨询公司

单位名称

 

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记录人

 

调解

内容

摘要

 

附《调解建议书》或《专家意见书》、调解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