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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办法 作者:zjzjxh     2018-0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个人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建立以自我约束为主,行业督促、管理为辅的诚信自律机制,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本着守法、诚信、自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个人会员(以下简称“执业会员”),可自愿签署自律协议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立的行业自律机构,负责行业诚信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受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和做出处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中1名为常务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按要求推荐产生,诚信自律办公室是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六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签约活动。

第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应每半年组织专家委员对签约会员单位的诚信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企业诚信自律

第八条  签约企业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严格按照以上规范、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应当依靠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不得与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在咨询服务中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

第十条  签约企业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咨询服务项目的类别、服务的内容和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洽谈业务,签订合约。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以回扣、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做虚假宣传广告,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资质、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荣誉等。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签约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规范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抵制社会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利益关联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等。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关证件,阻碍员工的正常流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 签约企业应自觉接受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积极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对本企业或其他签约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诚信自律委员会成员涉及其所在企业或本人及其亲属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签约企业如经查实有违反行业诚信自律行为的,诚信自律委员会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诚信档案,通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期刊等媒体进行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个人诚信自律

第十八条 自愿签约的执业会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过程中, 应自觉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规定,恪守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遵纪守法,规范执业。

第十九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应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不得有欺诈、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不得误导客户,不得歪曲信息。应对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一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不得损害、侵犯同行的声誉、权益。

第二十二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调离或辞职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向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工程造价业务。不得夸大个人专业能力、业绩等,进行不真实宣传。

第二十四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不得将本行业相关证书注册登记在受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不得提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审、编双方的委托服务,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七条 签约的执业会员应自觉接受、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如经查实有违反执业人员诚信自律行为的,诚信自律委员会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记入个人诚信档案,通过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网站、刊期等媒体进行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个人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需经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12月5日